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制度,规范本市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清远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清府办〔2012〕38号)、《连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连府办[2012]80号)和《连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连府办[2013]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施,制定《连州市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住房保障管理规定》。
一、准入标准及条件
(一)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房准入标准及条件:在本市工作并与务工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且至提出申请之日止,上溯6个月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非本市城镇户籍外来务工无房人员。
(二)新就业人员申请保障房准入标准及条件:近五年内毕业的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在本地无住房,且已与务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在职单身人士。
二、申请保障房需提交以下资料
1.《连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计生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的工作和收入证明;
4.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证明;
5.烈属、残疾军人、孤老、残疾的,需提供合法有效证明;
6.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在当地社保和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前款规定的材料所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办理程序
1.申请:
1)、职工(以下简称申请人)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再由用工单位向住保部门申请。
2)、用工单位向当地住保部门领取《申请表》,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按第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用工单位受理申请;
2.初审及公示:用工单位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其住房状况、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常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申请人所在单位提出,用工单位对异议申请重新调查核实,并公示核实结果。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
3.复核: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4.核准和公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受理单位及住房保障方式等在连州市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20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异议,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对异议申请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批准申请人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布,按批准的方式进入轮候;
5.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根据房源情况,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安置通知。
四、轮候方式:
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列入我市下一批轮候对象,并按照我市《保障房轮候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排名将在各社区、单位公示。